资质不符案例分析

2021-10-08 10:50发布

  被告开发公司为开发某某商住项目,与原告“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建设。随后施工单位与自然人蔡xx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蔡xx进行内部承包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公司认为施工单位垫付资金不足,施工进度缓慢,解除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双方遂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将开发公司起诉,要求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支付已完工程款项,并提出索赔。

  一、双方基本意见

  二、原告施工单位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严格遵守;被告没有合法理由,采取胁迫手段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是违法的,并且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已构成违约,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公司抗辩:原告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体包工头蔡xx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解除施工合同于法有据;被告并未拖欠原告工程款,只是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蔡xx。因此,为查清案件事实,请求追加蔡xx为第三人。遂追加蔡xx为第三人。蔡xx提出抗辩:第三人与原告只是挂靠关系,不是内部承包关系,第三人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合理合法。

  二、案件分析

  第三人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没有施工资质,便借用原告的企业资质,以原告的名义参与工程投标。中标后组建项目组,第三人以自己或项目组名义筹措工程资金、招聘及组建施工管理团队、租赁或购买工程机械、采购工程材料,组织施工。第三人与原告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一种挂靠关系。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借用与该工程相匹配的其他企业的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