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司发展壮大后,为了更好的发展和经营,可以在一些地区设立自己的分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登记设立,那分公司设立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这里就为大家详细写明。
设计院分公司所需材料:
1、公司签署的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5、公司需出具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